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9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9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936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怡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大金屬有限公司、○○○(即 沈賢嘉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即沈賢嘉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沈賢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金大金屬有限公司連帶給付…。
二、請提出金大金屬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沈賢嘉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沈賢嘉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內容負法律責任)。
五、請提出被繼承人沈賢嘉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請提出被繼承人沈賢嘉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七、請表明明確之債務人姓名、可送達之住居所即應改列被繼承人沈賢嘉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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