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固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未至,依上開條文反面解釋即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二、經查本件抵押物登記,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期為不定期限,業經本院民國98年4月2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提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5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