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231號原告 廖健男 律師(即 曹素芬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行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佰捌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70,1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80元,未據原告繳納,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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