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緝字第304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昱仁指定辯護人張繼準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昱仁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伍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黃昱仁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12月4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105年2月24日裁定自105年3月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5月4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李宜璇法官李秋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