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62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王儀鳳 債務人 范世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陸萬參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108,549元│108年8月28日│11.95%│自108年9月28日起,按││││││月以新台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002│254,619元│108年8月15日│8.58%│自108年9月15日起,按││││││月以新台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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