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1號原告 施歆倪 法定代理人 施凱玲 上列原告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所提家事起訴狀,未據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亦未記載被告姓名、聯絡地址,且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顯欠缺起訴要件。本院因而於113年1月4日以裁定命原告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於113年3月27日寄存送達起訴狀記載之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地址,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則本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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