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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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6號原告 黃炳煌 被告 王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前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該等裁判費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彥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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