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4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聖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聖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聖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及判處1年6月。受刑人於104年5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3年度審簡字第82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10
3年度審簡字第103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以104年度審易緝字第2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9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57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98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9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5月5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9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562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6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