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韓鴻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韓鴻良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韓鴻良因犯詐欺等罪,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經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357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附表編號2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之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應併執行之,是本件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韓鴻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7日上午10時15│105年8月3日上午9時20分││││分許(原聲請書載為105│許(原聲請書載為105年8││││年4月7日,應予補充)│月3日,應予補充)││├───────────┼───────────┼───────────┼───────────┤│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406號│105年度偵字第2134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357號│106年度簡字第150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2日│106年3月2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357號│106年度簡字第15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月16日│106年4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2427號│106年度執字第74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