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1165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11654號
原   告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百尚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11654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下
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壹仟陸佰陸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債務人甲○○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依據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000000元,
業經於民國(下同)96年7月4日接奉鈞院所發之96年度執字
第30928號移轉命令,被告應扣押債務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
勞務報酬1/3給付原告,詎被告竟聲明已於接受命令後,仍
將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全部交付債務人,為此請求判
決如被告應將所扣押債務人甲○○在職期間96年6月6日起至
96年12月14日止每月1/3薪資及所有獎金共計51665元給付原
告,及自即96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並提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30928號移轉
命令、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5371號支付命令及
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等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
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執字第30928號執行卷核對無誤,原
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如主
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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