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95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950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
之必要,本件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李宗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