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9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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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950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
之必要,本件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