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19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誠志
鄭文彥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楊淳涵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上午9時38分宣判。茲因被告2人於庭後業與告訴人達成初步賠償共識,有本院調解案件進行單可稽,為安排後續調解事宜,爰將宣判期日延展至同112年1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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