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6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6030號債權人 翁秋明 即育明商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承憲 即辰熹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正確之相對人(辰熹食品行係合夥非獨資)。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