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5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5344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是否對 張英 請求支付命令。若欲對張英請求
,請補正完整之債務人;否則請更正請求標的第二項聲明。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