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99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協商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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