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34號聲請人 陳明國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 陳高 關懷社會福利基金
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陳高關懷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陳高關懷社會福利基金會(下稱陳高關懷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長,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7條、第9條、第13條、第15條、第26條經民國105年11月25日董事會決議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現為陳高關懷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長,該基金會於102年11月11日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北市社團字第10245728800號函許可設立,同年12月3日為設立登記,於10
5年11月25日召開第1屆第7次董事會並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且業經函報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等情,有陳高關懷社會福利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第1屆第7次董事會議紀錄、簽到表、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6年1月13日北市社團字第10630286600號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至16頁、第33至36頁)。聲請人聲請變更陳高關懷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民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及立法精神亦無牴觸,職此,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件(財團法人台北市陳高關懷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次│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第7條│本基金會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本基金會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並視實際需要及財力狀況辦理下│並視實際需要及財力狀況辦理下│││列目的事業:│列目的事業:│││一、關於身心障礙關懷事項。│一、關於身心障礙遲緩(自閉症│││二、關於兒少關懷事項。│)關懷事項。│││三、關於庇護農場及作業場所創│二、關於兒少關懷事項。│││立申請事項。│三、關於庇護農場及作業場所創│││四、關於老年及弱勢關懷事項。│立申請事項。│││五、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四、關於老年及弱勢關懷事項。│││。│五、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前項用於興辦或捐助社會福利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孳息及其他│前項用於興辦或捐助社會福利之│││經常性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七十。│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七十。│├───┼──────────────┼──────────────┤│第9條│董事會由全體董事推選常務董事│董事會由全體董事推選常務董事│││三人,再由全體董事就常務董事│三人,再由全體董事就常務董事│││中推選董事長、副董事長各一人│中推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對內綜理一切事務。│││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對內綜││││理一切事務。董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董事長代理。││├───┼──────────────┼──────────────┤│第13條│本基金會,置執行長或秘書長一│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人、事業營業部經理、副經理各│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一人、行政管理部經理、副經理│之;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執行│││各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長提名,經董事長同意後聘任之│││會同意後聘任之。│。│││本基金會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前二項人員得酌支薪津或車馬費│││執行長依業務提需求提請董事長│。│││同意後聘任。前二項人員得酌支││││薪津或車馬費。││├───┼──────────────┼──────────────┤│第15條│本基金會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本基金會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並由│之,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並由│││董事長為會議主席,董事長未能│董事長為會議主席,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副董事長為會議主席│出席時,由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第26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102年9月12│本章程訂立於民102年9月12日。│││日。││││第1次修正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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