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九五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陳俞婷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