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77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周正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先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0,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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