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建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建簡字第50號
原   告  陳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鈞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修復漏水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