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建簡字第50號
原 告 陳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鈞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修復漏水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