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4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4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4648號債權人國票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國票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票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聲請人具狀補正將要求給付之金額美元壹拾肆萬叁仟貳佰貳拾元換算成新臺幣為多少元?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書記官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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