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5年度易字第103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其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三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其假執行聲請,因已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