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四二四號
原告莿桐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健興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雖住居於台北市○○○路○段○○號六樓,惟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而兩造就此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曾以書面約定以雲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本院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三五四○二號支付命令卷附授信約定書足參(見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是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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