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債務人 魏延憲 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債務人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附表所列詢問事項及命提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已檢附個人相關資料,但查本件尚有附件所示之事項應予說明及補正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鸝稻附表: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顯示,債務人曾任天然新聞報(核准設立日期為103年3月27日)負責人;及禾昇食品行(核准設立日期83年7月28日,獨資企業)負責人,故應陳報①上開事業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每月營業額低於20萬元之營業活動之要件、②上開事業所使用金融機構帳戶名稱、帳號及最近五年內交易明細紀錄。
二、應提出最近債務人全戶及主債務人 李素玲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債務人及主債務人李素玲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主債務人李素玲之最近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請查明是否尚有其他債權人及民間債權人漏未陳報,或已陳報惟已清償者,如有,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債權人如係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申報債權,縱更生程序履行完畢,債務人仍應對未申報之債權人負履行責任)。
四、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顯示,債務人僅有本件債務,且為呆帳,請說明債務性質(擔保放款、信用卡消費款或現金卡借款等)、發生原因(如房貸、企業貸款、車貸或其他)?如為擔保放款,應詳細說明主債務人、連帶保證人之姓名、擔保品處分狀況及債務人目前是否持續清償中。
五、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債務人兩年內薪資收入共908,162元(來源:永康國中、關廟國中、佳里國中、西港國中、港明高中、高苑科技大學),平均每月薪資約為37,840元,惟於107年1月31日與債務人調解時陳稱:平均每月薪資約為2萬元等語。請說明個人收入以多保少之原因,及應說明目前任職單位完整名稱、地址、每月薪資收入(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三節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及其他福利津貼等)各為若干,並檢附最近一年每月收入之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存摺首頁應載有帳號及金融機構名稱。)
六、請陳報個人有無使用金融帳戶?如有,應陳所有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及最近二年內交易明細紀錄。
七、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填載無任何財產。請再次查明名下是否具價值之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另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亦屬財產之列,應提出行車執照,及如有其餘動產,縱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如有漏未記載,應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如有虛偽陳述,本院得駁回本件聲請。
八、請說明於聲請前兩年內有無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
九、債務人雖已列載生活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惟並未提出相關支出單據供核,應予補正相關房屋租賃契約、支出(含扶養費)收據、發票及帳單到院供參。
十、請說明現居住、設戶籍之房屋地址為何?該屋為何人所有?又該處實際有無其他同住家屬或成員?如有其他親友同住,同住親友及人數及稱謂分別為何?親友有無分擔家庭生活共同開銷(即水費、電費、瓦斯費、第四台月租費及日常生活雜支費用等)?分擔金額或比例為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