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7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進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