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25號

原告 黃木聰

代理人 王維立 律師

蔡柏毅 律師

被告 黃奇彬

黃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零貳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01,60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原告應繼分1/3=3,101,6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87元,扣除已繳25,485元,尚須補繳12,40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價額

(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街00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新海段883、883之1地號土地

54.72㎡

1/1

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屋齡相仿且同為一樓之安慶街281號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148,072元。(計算式:148,072元×54.72=8,102,500元)。

8,102,500元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44㎡

283/10000

依114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64,000元。(計算式:44×283/10000×164,000=,元)。

204,213元

3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1㎡

283/10000

同上。(計算式:44×283/10000×164,000=515,173元)。

515,173元

4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94㎡

283/10000

同上。(計算式:44×283/10000×164,000=436,273元)。

436,273元

5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段000號)

33333/100000

彰化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106年課稅明細表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46,666元

總價

9,304,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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