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25號
原告 黃木聰
代理人 王維立 律師
蔡柏毅 律師
被告 黃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零貳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01,60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原告應繼分1/3=3,101,6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87元,扣除已繳25,485元,尚須補繳12,40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價額
(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街00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新海段883、883之1地號土地
54.72㎡
1/1
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屋齡相仿且同為一樓之安慶街281號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148,072元。(計算式:148,072元×54.72=8,102,500元)。
8,102,500元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44㎡
283/10000
依114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64,000元。(計算式:44×283/10000×164,000=,元)。
204,213元
3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1㎡
283/10000
同上。(計算式:44×283/10000×164,000=515,173元)。
515,173元
4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94㎡
283/10000
同上。(計算式:44×283/10000×164,000=436,273元)。
436,273元
5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段000號)
33333/100000
彰化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106年課稅明細表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46,666元
總價
9,304,8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