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5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520號

原告德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穗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 律師

何明峯 律師

蔡欣澤 律師

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61,118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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