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520號
法定代理人 林秀穗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 律師
何明峯 律師
蔡欣澤 律師
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61,118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