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原小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2年度投原小字第13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昶名

陳冠雲

被告 鐘兒安 原住臺中市龍井區竹師路一段260巷19

梁心平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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