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420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207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告 陳英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零陸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ㄧ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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