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簡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8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鍾文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鵬豐李永豐李秀豐李鈺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2,6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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