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小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岡小字第373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2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七點二八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胡樂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