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1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楊旻勳 債務人 游菊蘭
一、債務人游菊蘭、楊旻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叁仟叁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旻勳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游菊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5筆,金額總計新臺幣485,574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楊旻勳本息繳至民國104年02月19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73,396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游菊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莊銘有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51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游菊蘭、楊│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473396│旻勳│2月20日起│7月27日止│八三│││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7月28日起││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游菊蘭、楊│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473396│旻勳│3月21日起│7月27日止│一八三│││元│├──────┼──────┼───────┤││││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7月28日起│9月20日止│二八三││││├──────┼──────┼───────┤││││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9月21日起││五六六│└──┴───┴─────┴──────┴──────┴───────┘◎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