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0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洪兆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陸拾叁萬叁仟陸佰叁拾柒元,及其中壹拾柒萬貳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100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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