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陳麗容 被告 黃莉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5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張國隆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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