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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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健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內,關於主文所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部分,應更正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主文雖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然於理由欄已敘及被告王健智構成累犯之刑事前科紀錄,論結欄並引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資為累犯加重之法條,是原主文記載應係漏列「累犯」文字而有誤寫之情形,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