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 洪文悅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孟僑 、 黃孟秋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之聲明關於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供本院參酌,使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暨提出上開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
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