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232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488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706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415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竣霖 送達代收人 謝政翰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竣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6年2月2日送達其位於桃園市○○區○○里○○鄰○○街○○號之住所地,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即將該判決書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嗣上訴人因不服而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2月2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該上訴書狀僅聲明上訴,記載「該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有違誤」、「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未有具體理由,上情分別有本院送達證書、被告刑事聲明上訴狀及其上本院收文章1枚在卷可參。嗣被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迄今甚久,仍未補提具體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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