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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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96號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66,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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