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4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江仁俊 律師被告沂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9,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永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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