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投原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投原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投原簡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見嘉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見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何見嘉因友人與 劉興辰 前女友有隙,不滿劉興辰曾介入處理,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凌晨2時36分許至同日凌晨5時2分許,接續在臉書(FaceBook)Messenger通訊軟體傳送內容為「人勒啦...幹...卡好咧...」、「別跟我說那個啦…恁爸聽不下去,要就是要你一隻手一隻腳,不然就是你自己搬離開竹山啦」、「你難道不夠挺你...不夠惜你...對你有怎麼樣嗎?有對不起你的所在?」、「蛤...你難道不知道 志任 是我厝內的嗎?你這樣就是不尊重我,不尊重哥」、「有打到都是頭仔的事情,厚人家打給我,我有打志任叫他老婆不要那個了,放他們走,他們有跟你講我要放你們走嗎?叫你們上來是什麼意思?還叫4台車上來是都沒有認識嗎?蛤要拼嗎?要拼來啦」、「去的人都給我叫出來,拼輸贏啦」、「你爸沒在信那麼多了,你爸就遇到了,你認識我那麼久了,你爸我哪一件事情要做的事情沒有做到的」、「阿你是什麼立場?你是站什麼立場出頭啦,那是我朋友的 七仔 ,我草屯朋友的七仔,你站哪一點出頭啦」、「誰叫的,人給我交出來」、「交2個我讓你手腳都不用斷,你離開竹山就好」、「感覺我在跟你開玩笑,沒關係,繼續」、「我今天不夠肖,不夠神經,明天我讓你知道什麼叫肖」、「你難道不知道跟人家已讀是一件很沒品的事情?」、「抱歉如果可以解決事情,這個社會就沒有警察跟沒有黑社會了」、「我的家我也會發佈江湖追殺令,追殺你到天涯海角,我就是要逼你把這些人交出來,你不要在那裏給我逞義氣,我隨便抓一個出來,供下去他們就全部說出來了,你現在不說,我把機會留給別人」之音檔予劉興辰,致劉興辰聽聞後心生畏佈,足生損害於安全。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據告訴人劉興辰於警詢時陳述在卷,復有告訴人提供之臉書Messenger通訊軟體之音檔光碟及譯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及臉書截圖各1份附卷可證,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足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要旨參照)。又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恐嚇,係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佈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判決要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傳送上開數音檔予告訴人之行為,係基於同一恐嚇犯罪之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二)被告於103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易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5年8月17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項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之素行,其為處理他人與被害人間之糾紛,竟未思以理性、平和方式解決糾紛,輕率傳送恐嚇訊息,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實不可取,然其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已有悔意,尚未與被害人和解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法律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張永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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