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6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林志宇 債務人林 建昌 債務人 張秀 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志宇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林建昌 、 張秀忍 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4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130,128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48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志宇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6年09月01日(即第2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24,82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林建昌、張秀忍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志宇、林│自民國106年9│至民國107年3│年利率1.15%│││124,82│建昌、張秀│月1日起│月22日止││││2元│忍├──────┼──────┼───────┤││││自民國107年3│至清償日止│年利率2.15%│││││月23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志宇、林│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3│年利率0.115%│││124,82│建昌、張秀│0月2日起│月22日止││││2元│忍├──────┼──────┼───────┤││││自民國107年3│至民國107年4│年利率0.215%│││││月23日起│月1日止│││││├──────┼──────┼───────┤││││自民國107年4│至清償日止│年利率0.43%│││││月2日起│││└──┴───┴─────┴──────┴──────┴───────┘※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