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23號原告 黃水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慶宗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003,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