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醫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醫字第8號原告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榮民總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抗告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所為裁定(112年度醫字第8號),提起抗告。然抗告人屢次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迭經多次裁定並通知限期繳納抗告費,然原告收受後迄今逾期仍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資料附卷可稽,是抗告非屬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