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8號原告 黎子翔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複代理人 徐旻 律師被告 林潔雯
劉冠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 律師
馬健嘉 律師 朱俊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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