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交簡字第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交簡字第8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0行「96年9月23日13時」應更正為「96年9月13日13時36分」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