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3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淑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淑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淑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郭淑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項│├───────┼─────────────┼─────────────┼─────────────┤│犯罪日期│98年6月9日下午4時許│99年2月4日晚間某時│99年2月4日晚間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938號│度毒偵字第1376號│度毒偵字第1376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909號│101年度訴緝字第48號│101年度訴緝字第48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2月26日│101年5月31日│101年5月31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909號│101年度訴緝字第48號│101年度訴緝字第48號││決├────┼─────────────┼─────────────┼─────────────┤││確定日期│99年4月7日│101年6月18日│10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