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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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7號原告 陳春華
鄭夙雅 王伯群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玉英 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司促字第782號核發在案,惟被告林玉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300元。
㈡原告王伯群之提解費新臺幣3,530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吳俊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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