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433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銘哲原名蔡旭峰.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撤緩偵字第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銘哲以網際網路傳送張貼猥褻之圖片供人觀覽,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最末行「嗣為警上網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查獲」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嗣為警於99年6月25日11時
4分許上網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查獲,始悉上情」。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登入IP位址、IP申登人資料及網頁畫面列印資料數紙」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登入IP位址、IP申登人資料各1份及上開無名小站網站之網頁畫面列印資料9紙」。
二、核被告蔡銘哲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傳送張貼猥褻之圖片供人觀覽罪。爰審酌被告利用具有高度散布性之網際網路張貼猥褻圖片供不特定人上網觀覽,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兼衡其前無犯罪紀錄之品行,素行良好(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化工業而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273號偵查卷第5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張貼之猥褻圖片係自其他網站所下載而來,所生危害較輕,並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在上開「無名小站」網站所張貼猥褻圖片之電磁紀錄,因該照片所在之相簿已刪除,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陳在卷(見同上偵查卷第6頁反面),應認該等照片已不存在,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婷瑩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撤緩偵字第265號被告蔡銘哲男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街110號現居新北市○○區○○路一段9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經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3273號為緩起訴處分,嗣因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違背上開緩起訴處分所定應履行事項,經檢察官依職權撤銷原緩起訴處分,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銘哲於民國99年6月4日12時51分許,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會員帳號「rock0000000」登入「無名小站」網站,在會員帳號「K811023」所開立可供不特定人觀覽之個人留言版上,刊登內容為「第4本1218第二本是我個人照是風景所以沒給你等我多家照片會在給你」之留言,遂將其以「rock0000000」帳號所張貼「秘密」名稱相簿之密碼「1218」公開,使任何不特定人均可藉以點閱觀覽其在該「秘密」相簿內所張貼,內容攝有裸露男女生殖器官、口交及女性胸部等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之猥褻與性交照片。嗣為警上網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銘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網址「http://www.wretch.cc/album/rock0000000」之登入IP位址、IP申登人資料及網頁畫面列印資料數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圖畫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檢察官陳宣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葉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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