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4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450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亞東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乙○○自98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78128元未還,並經聲請人一再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4450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方│980701│990201│年息百分之一點│││178128│ 郁涵 │││六│││元│├──────┼──────┼───────┤││││99020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方│98080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8128│郁涵│││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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