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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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7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於民國99年8月4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定於99年8月18日下午2時10分許,在本院第3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