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1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後龍鎮水尾里3鄰水尾22號)之配偶,被繼承人於民國99年7月2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曾建和